PO:VE 咨询 · 预约

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
PO:VE Clinic(以下简称「本院」)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相关法令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制定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本方针适用于本院运营的网站(www.poveclinic.com)所收集与使用的个人信息。

施行日 : 2026年9月29日 · 最后修订 : 2026年9月29日

1.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与收集方法

本院仅收集处理咨询与预约所需的最少信息。

项目收集项目收集方法
在线咨询 · 预约申请姓名、联系方式(手机号码)、感兴趣的项目、咨询内容网站的咨询 · 预约申请表单
频道咨询咨询过程中由用户自行输入的信息KakaoTalk 频道、电话、Naver 等外部渠道
自动生成的信息访问 IP 地址、浏览器类型、访问时间、Cookie在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收集

※ 本网站不收集身份证号码。用于诊疗的个人信息与病历,将于到诊时经另行同意程序,并依《医疗法》管理。

2. 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目的

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;如目的变更,将事先取得同意。

3. 个人信息的保有与使用期限

本院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目的达成后,将不迟延地销毁相关信息。但下列情形将于所载期间内保管。

保有的信息保有期限依据
在线咨询 · 预约申请记录咨询处理完成后1年确认咨询记录与处理争议(基于同意)
标示与广告相关记录6个月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
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3年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
访问记录3个月通信秘密保护法

※ 到诊后所建立的病历等资料,将依《医疗法施行规则》第15条规定的保存期限(病历10年、处方笺2年等)另行保管。

4.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

本院仅在第1条所载目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;除取得同意或法令另有规定外,不向第三方提供。

5.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

本院为顺利提供服务,可能如下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。委托时将在合同中规定必要事项,以确保个人信息受到安全管理,并进行监督。

受托业务处理内容
网站运营与系统管理网站托管,以及咨询与预约申请数据的保管与管理
咨询与预约通知发送短信等通知发送

受托内容或受托方变更时,将通过本方针公开。

6. 信息主体的权利与行使方式

7.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与方法

8.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

9. Cookie 的使用

本网站可能为使用便利与访问统计分析而使用 Cookie。用户可在浏览器设置中拒绝保存或删除 Cookie,但部分功能的使用可能因此受限。

10.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
项目内容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Ha Jaeseon(院长)
联系方式02-517-9990
地址首尔特别市 江南区 彦州路725 东馆1层

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、投诉处理与损害救济事项,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。

11. 权益受损的救济方法

如需就个人信息侵害进行申报或咨询,可与以下机构联系。

12.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

本方针自施行日起适用;因法令或内部方针变更而新增、删除或修改内容时,将于施行前7日起通过网站公告变更事项。